您好,欢迎来到江苏信用大数据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重要的制度规则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水
发布时间:2022-04-14 19:28 [ ]人次

  应当看到,这些年来,我国的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告知承诺制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力支撑了“放管服”改革,信用贷款大幅度增加,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针对推进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与此同时,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不少地方出台了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创设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规则,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水平。

  

  从省级层面看,除上海制定了第一部地方综合性信用立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之外,湖北、河北、浙江、陕西、辽宁、山东、河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此外,南京、厦门、宿迁、台州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信用立法,还有不少地方正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社会信用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21年的相关报告中也建议,有关部门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上一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
  • 下一篇:系统构建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律规则
  • 信息来源:未知
    页面功能【打印】【关闭